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纯正不作为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了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纯正不作为这两个概念,感觉有点迷糊。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在法律判定和实际案例里,这两者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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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纯正不作为都属于不作为犯罪的范畴。所谓不作为犯罪,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本来有义务去做某件事,却没有做,从而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纯正不作为,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在这类犯罪中,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违反了该义务。 不纯正不作为犯,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积极的行为来实施,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比如父母对婴幼儿负有照顾的义务,如果父母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婴幼儿死亡,就可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里,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通常以作为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法律规定不同。纯正不作为是由刑法明确规定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而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以不作为形式实施。其次,犯罪构成要件不同。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对明确,其核心就是违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有无作为的可能性以及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最后,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不同。纯正不作为犯罪往往是对特定的义务关系的破坏;不纯正不作为犯则可能侵犯更为广泛的法益,其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也更为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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