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有哪些法律规定?
建筑承包相关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承包主体资格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等条件。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也就是说,参与建筑承包的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不能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其次,在建筑承包合同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的签订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合同条款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再者,在施工过程中,《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作出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施工企业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要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另外,在工程验收方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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