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该如何区别?

我最近签了一份合同,感觉有点不对劲,不知道是属于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我想知道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到底怎么区分,它们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产生的后果这些方面都有啥不同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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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准确区分它们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定义不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认可,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则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也就是说,可撤销合同一开始是有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撤销。


其次,它们的产生原因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二者的效力状态不一样。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都可以主动审查并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合同才自始无效。撤销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后,它们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后,处理方式与无效合同类似,但如果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总之,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定义、产生原因、效力状态、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准确判断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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