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之日和判决宣告之日有什么区别?
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判决书下来了。我不太明白判决执行之日和判决宣告之日到底有啥不同,这两个时间好像对后续事情影响挺大的,比如刑期计算啥的,我想弄清楚它们具体区别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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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之日和判决宣告之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时间点和法律意义上存在明显区别。 判决宣告之日指的是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布的日期。简单来说,就是法官在法庭上或者以其他法定方式,把判决结果告诉当事人的那一天。这标志着判决结果正式为当事人所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执行之日则是指判决开始实际执行的日期。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的罪犯,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是罪犯被实际收押到执行场所(如监狱、看守所)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体现了判决执行之日在刑期计算中的重要作用。 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在前,判决执行之日在后。因为从判决宣告到实际执行可能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比如当事人上诉、文书送达、执行安排等程序都需要时间。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作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刑期计算等方面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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