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中作出生效和宣告生效有什么区别?

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案件,现在对判决结果很关注。不太明白判决里提到的作出生效和宣告生效到底是怎么回事,它们之间的区别会对案件有什么影响?希望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具体是怎样的,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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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生效和宣告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时间节点、法律意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来理解一下它们的基本概念。作出生效通常指的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并且这些法律文书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点。宣告生效则是指法院将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宣布,告知其内容和效力的过程。 从时间顺序上看,一般是先有法院的作出行为,即法官通过审理案件,依据法律规定撰写并签署判决、裁定等文书。只有当这些文书作出之后,才会进入宣告程序。不过,作出生效和宣告生效的时间并不一定完全一致。 在法律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例如,对于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判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这属于作出生效的一种情况。而宣告生效,法院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法律后果上。作出生效意味着法律文书开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约束,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宣告生效则主要是起到通知和告知的作用,让当事人知晓判决、裁定的内容和效力,便于当事人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例如,如果当事人对宣告的判决结果不服,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可以提出上诉。 总的来说,作出生效是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的实质时间点,宣告生效是将这种法律效力告知当事人的程序环节。理解它们的区别,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以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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