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分别有哪些?


在招投标活动中,明确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十分重要。首先来说投标违法行为。投标违法行为指的是在投标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相互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等行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则可能表现为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等情况。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等,都属于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法行为。 而投标犯罪行为则是性质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投标过程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是指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一旦被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将会面临刑事处罚,这会对个人和单位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总之,无论是投标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会对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秩序造成破坏。参与投标的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