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在面临危险时的合法应对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二者的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故意的人身攻击、抢劫等。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比如遭遇地震、被疯狗追赶等情况都可能适用紧急避险。 其次,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比如直接反抗不法侵害人的攻击。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一般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比如为了躲避泥石流而破坏他人部分院墙进入其院内。 再者,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也就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反击。紧急避险则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为了避免车辆直接相撞引发更严重后果,不得已撞坏旁边停放的车辆。 然后,实施行为的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 最后,对损害程度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比如为了阻止持刀行凶者,将其打伤。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