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讲,就是一方出力干活,另一方给钱。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承揽人要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才支付报酬。 在主体地位方面,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往往要接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和指挥,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比如在工地打工,工人要听从包工头的安排做事。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作人一般只关注工作成果,不会过多干涉承揽人的工作过程。 从报酬支付方式来看,劳务关系通常是按照劳务的时间、工作量等因素来支付报酬,比如按天、按月计算工资。而承揽关系则是根据工作成果来支付报酬,只有当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后,定作人才会支付报酬。 在责任承担上,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依据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在概念、主体地位、报酬支付方式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