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有什么区别?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涉及到劳动能力鉴定。我不太明白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到底有啥不一样,它们的评判标准、对我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是不是不同啊?想了解下这两者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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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是在劳动能力鉴定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劳动功能障碍,通俗来讲,就是因各种原因(比如工伤、疾病等)导致身体某部分或整体的功能出现问题,影响到正常的劳动能力。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比如,一级伤残意味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而十级伤残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障碍则主要关注的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即自己照顾自己生活的能力受到的影响程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五项均需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评估对象和侧重点上。劳动功能障碍侧重于身体功能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目的是确定伤残者因身体功能受损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便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职业康复指导;而生活自理障碍侧重于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照顾能力,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护理以及护理的等级,为给予护理依赖费用等提供依据。在实际的劳动能力鉴定中,两者都会进行评估,以全面衡量伤残者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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