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与漏罚有什么区别?
我对法律不太懂,最近了解到漏罪和漏罚这两个词,但一直搞不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在法律层面,漏罪和漏罚的具体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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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和漏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说漏罪。漏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简单来讲,就是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的时候,还有一些他之前犯的罪没有被发现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举个例子,如果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1年后,发现他在之前还犯有诈骗罪,那么就需要对诈骗罪进行判决,然后和之前盗窃罪的判决合并,重新确定刑期,已经服刑的1年要算在新刑期内。 再来说漏罚。漏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通常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刑罚没有得到执行。比如,犯罪分子被判处了罚金刑,但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如经济困难等,导致罚金没有按时缴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也就是说,漏罚在后续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的。 综上所述,漏罪侧重于犯罪行为在判决时的遗漏,而漏罚主要侧重于刑罚执行方面的问题。两者在法律概念、处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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