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量刑方面的知识时,对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这两个概念很困惑。不知道它们具体是怎么界定的,在实际的法律判决中是如何应用的,想知道二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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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量刑情节概念,虽然它们都涉及到对犯罪人处罚的宽宥,但有着明显的区别。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法定刑以下”,是指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比如,某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就意味着可以判处低于三年的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判处更轻的刑罚,如拘役、管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轻处罚则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也就是说,刑罚仍然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进行选择,只是在这个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期或刑种。例如,在上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如果犯罪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官可能会判处接近三年的有期徒刑,而不是十年或更高的刑期。从轻处罚的依据通常是犯罪人的一些法定或酌定情节,如犯罪后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等。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对于准确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至关重要。法官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决定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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