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作用,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留置该动产。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基于留置权留置该汽车。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动产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它的设立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比如,丙向丁借款,丙与丁签订质押合同,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丁,以此担保债务的履行。 其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动产质权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 再者,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必须给予宽限期的要求。 最后,消灭原因有所差异。留置权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而消灭。而动产质权的消灭原因主要包括主债权消灭、质物灭失且无代位物等。 综上所述,留置权和动产质权在成立条件、占有动产原因、权利实现方式以及消灭原因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准确区分这两种权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