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权和抵押权。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具体有什么不同,比如它们在成立条件、权利行使方式、优先顺序等方面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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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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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从概念上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合法占有了别人的东西,对方不还钱,你就可以扣下这个东西来抵钱。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子还是你自己住着,但如果还不上钱,银行就有权处理房子来收回贷款。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并且债权人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通常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抵押权的成立一般是由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并且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从权利行使方式来看,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在优先顺序上,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留置权这种法定担保物权的特殊保护。 此外,两者在消灭原因上也有所不同。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而消灭;抵押权则因主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等原因而消灭。 总之,留置权和抵押权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它们在概念、成立条件、行使方式、优先顺序和消灭原因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正确运用这两种担保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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