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都是法律上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但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申请时间不同。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也就是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发现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就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而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的。当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其次是申请条件有差异。诉讼保全中,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而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保全是在还未进入诉讼程序时进行的,法院对案件情况了解较少,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能更好地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 再者是解除条件不同。诉讼保全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