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了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这两个罪名,感觉它们很相似,不太能分清。想了解下这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适用场景等方面到底有啥区别,有没有专业人士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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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虽然它们都涉及到徇私的行为,但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罪的主体较为广泛,它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涵盖了各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则特定为司法工作人员,也就是在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等司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人员,比如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等。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两个罪名的规定里有明确体现,不同的主体身份要求是区分二者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徇私舞弊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各项管理工作都需要依法依规进行,而徇私舞弊的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管理秩序,使得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无法有效发挥。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则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徇私枉法的行为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让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再者是客观表现不同。徇私舞弊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通过不正当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比如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项目时,因为私情而违规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徇私枉法罪主要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例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来偏袒一方当事人。 最后是立案标准和量刑不同。由于两个罪名的社会危害性侧重点不同,它们的立案标准和量刑也有所差异。具体的立案标准和量刑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详细的条款说明,司法实践中会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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