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是容易混淆的概念,但它们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恶意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出于故意,利用诉讼程序,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实现其他不正当目的的行为。而虚假诉讼则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行为目的来看,恶意诉讼的目的较为广泛,可能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报复他人、拖延时间等,不一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主要目的。例如,甲公司为了干扰乙公司的正常经营,故意提起毫无事实依据的诉讼,这就是典型的恶意诉讼。而虚假诉讼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通过法院的裁判来获取非法利益,比如通过虚假的债权债务诉讼,骗取法院的判决,从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在行为方式上,恶意诉讼主要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利,包括恶意提起诉讼、恶意提出反诉、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等。而虚假诉讼则更强调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来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比如,丙和丁通过伪造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这就属于虚假诉讼。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恶意诉讼违反了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假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恶意诉讼还是虚假诉讼,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如果发现自己遭遇了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以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