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设立方式。一般抵押权是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后,为了保障该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也就是说,先有债权,然后再设定抵押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得到清偿,要求甲以其房屋设定抵押,这时设立的就是一般抵押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立的。它并不要求在设立时就有确定的债权存在,而是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只要这些债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都可以受到该抵押权的担保。比如,银行与企业签订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年内,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随时提供贷款,只要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以其厂房设定的最高额抵押权就会对这些贷款债权提供担保。 其次是担保范围。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其范围明确、具体,就是设立抵押时所对应的那笔债权。就像前面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设定抵押,该抵押权担保的就是这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都可能被纳入担保范围,但有最高债权额的限制。在上述银行与企业的例子中,企业在一年内可能多次向银行贷款,每次贷款金额不同,但只要累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受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 再者是债权确定时间。一般抵押权随着主债权的产生而设立,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其债权是明确、特定的,不存在债权确定的特殊问题。而最高额抵押权需要确定债权的时间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形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就得以确定,之后就按照一般抵押权的规则来处理。 最后是变更规则。一般抵押权的变更通常涉及主债权的变更、抵押物的变更等,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例如,要变更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金额,需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而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相对更为灵活,但也有一定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在设立、担保范围、债权确定时间和变更规则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正确运用这两种担保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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