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和质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被广泛应用,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定义上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简单来说,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质押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 其次,二者的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像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比如珠宝、字画等,还包括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再者,在公示方式上,抵押和质押也存在差异。对于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质押中,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最后,在担保期间财产的保管责任方面,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要妥善保管抵押物,若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而质押期间,质物由质权人保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抵押和质押在定义、标的物、公示方式和保管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自身需求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为抵押和质押的设立、效力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