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什么区别?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临危险时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概念不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你遇到坏人正在对你或者别人进行侵害时,你可以采取措施反击,保护自己和他人。比如,张三正在被李四殴打,张三为了阻止李四的侵害,还手将李四打伤,这就属于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举个例子,王五为了躲避后面飞速驶来的汽车,情急之下推开了路边的赵六,导致赵六摔倒受伤,王五的行为就属于紧急避险。 其次,二者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比如,小偷正在偷你的东西,这就是不法侵害,你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等。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被疯狗追赶等情况,都可能引发紧急避险。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也就是说,当遇到不法侵害时,你可以主动出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制止侵害。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一般情况下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比如,前面提到的王五推开赵六躲避汽车,就是损害了赵六较小的人身权益来保护自己更大的生命安全。 最后,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比如,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你只能针对实施侵害的人采取措施,不能伤害无辜的第三人。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就像王五推开赵六的例子,赵六是无辜的第三者,王五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损害了赵六的权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在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了解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面对危险时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