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与免除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我收到了行政处罚通知,但是不太理解通知里提到的不予处罚和免除行政处罚。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不予处罚,什么情况下又会适用免除行政处罚,它们的区别对我这次的处罚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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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不予处罚和免除行政处罚虽然最终结果都可能是当事人未受到实际的行政处罚,但它们在概念、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了解一下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指的是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简单来说,就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违法了,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当事人不用受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还有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这就是因为当事人本身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予处罚。 而免除行政处罚则是指当事人本应给予行政处罚,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从而不再给予其行政处罚。这里强调的是当事人原本是符合处罚条件的,但因为特殊情况而被免除。比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这些情况,当事人原本是可能会被处罚的,但因为符合这些特殊情形,所以免除了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关键区别在于:不予处罚更侧重于当事人本身不具备承担违法责任的条件,如年龄、精神状态等;而免除行政处罚是当事人原本有违法事实且应受处罚,但基于特殊情形而不再给予处罚。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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