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法律效果。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表达自己想要和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愿,并且这个意愿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价格、数量、质量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意味着一旦对方同意了要约的内容,合同就成立了,要约人就要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要约邀请则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通俗地讲,它是一方邀请另一方来和自己谈合同,但并没有直接表达出自己要和对方签订合同的明确意愿。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它的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条件,也可以被认定为要约。 从法律后果上看,要约一旦被对方承诺,合同就成立了,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约束。而要约邀请只是一个邀请,对方即使对要约邀请做出回应,也不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进一步的要约和承诺过程。 此外,在实践中判断一个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交易习惯等。例如,商家在商场张贴的促销海报,如果只是笼统地宣传商品的优惠活动,没有明确的商品数量、价格等关键条款,一般会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但如果海报上明确写明了某商品的具体价格、数量和购买方式等,就可能构成要约。 总之,要约和要约邀请虽然在形式上有些相似,但在法律性质和后果上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准确判断合同的订立过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