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总是搞不清楚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我想知道这两种权利具体有什么不一样,在实际生活中又是怎么体现的,它们各自受哪些法律保护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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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是公民享有的两项重要权利,它们在概念、内容和法律保护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人身自由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的身体活动不受非法限制和约束的权利。它保障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动。比如,我们可以自由地出入各种场所、自由选择出行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表明,除了经过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权则是公民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例如,他人不能随意侮辱、诽谤我们的名誉,不能未经我们同意就使用我们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人格尊严权的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人身自由权主要涉及到公民的身体行动自由,而人格尊严权更侧重于公民的精神层面和社会评价。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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