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不同。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标的物方面,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像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以及可以移动的物品都能作为质押物。而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当然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动产,例如交通运输工具等。 从占有方式来看,质押需要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质押物要交给债权人保管。比如,用珠宝进行质押,就需要把珠宝交给债权人。而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例如,用房屋抵押,抵押人依然可以居住在房屋内。 在担保范围上,质押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抵押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一般不包含保管费用,因为抵押物不转移占有。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押和抵押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了解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