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罪名。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则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二者存在明显差异。在客体方面,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也就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在客观方面,强奸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例如殴打、捆绑等;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其他手段则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比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作为,比如用刀砍、枪击等;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在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导致他人死亡。 在主体方面,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也就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人。 在主观方面,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其目的是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目的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从量刑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之,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构成和量刑上都有很大区别,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准确认定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