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作判决与履行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学习行政诉讼相关知识时,对重作判决和履行判决不太理解。我想知道这两种判决到底有啥不同,在实际的行政案件里是怎么应用的,它们各自的适用条件和产生的法律效果有啥区别呢?
展开


在行政诉讼中,重作判决与履行判决是两种不同的判决形式,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重作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通俗来讲,就是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再做一次。而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也就是当行政机关该做却没做某些事情时,法院要求它去完成。 从适用条件来看,重作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履行判决适用于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在法律效果方面,重作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除非主要事实和主要理由有改变。而履行判决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在实际应用中,重作判决更多的是针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行政行为,但该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而履行判决则是针对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的情况。总之,重作判决和履行判决虽然都是行政诉讼中的判决方式,但它们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和针对的情况都有所不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