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有什么区别?


报复陷害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二者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政府部门的官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等。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并没有身份上的特殊要求。 犯罪对象方面,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人;申诉人是指对自己或他人的处分不服,向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请求改变原处分决定的人;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举报人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则仅限于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行为方式上,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假公济私是指为了个人私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打击报复证人罪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这种打击报复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采用暴力手段如伤害证人身体,也可以是采用非暴力手段如利用职权降薪、辞退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的来说,报复陷害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在主体、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