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船舶相关事务时,涉及到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什么不同,比如在受偿顺序、产生条件、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想详细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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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是海商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际运用中有很大区别。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差异。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特定的海事债权人对船舶拥有一种优先拿钱的权利。而船舶抵押权则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来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海事请求情形,就会自动产生船舶优先权。比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等海事请求,就会产生船舶优先权。而船舶抵押权是由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而设定的。也就是说,必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船舶抵押权才会成立。 再者,权利的行使方式也不一样。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实现。海事请求人要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舶,通过法院对船舶进行拍卖等程序来获得受偿。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船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船舶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两者的受偿顺序不同。在受偿顺序上,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也就是说,当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时,首先要满足船舶优先权人的债权,有剩余的才会用于清偿船舶抵押权人的债权。 最后,权利的公示性也存在差异。船舶优先权具有秘密性,不以登记为要件,第三人通常难以知晓船舶上是否存在优先权。而船舶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经过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具有公示性,可以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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