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和签定的区别是怎样的?


在法律语境中,“签订”和“签定”虽然在日常生活里常被视为相近表述,但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二者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首先来看“签订”,它更强调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订立合同或协议的行为过程。这里的“订”有“经过商讨而立下”的含义,意味着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讨论、修改,最终确定下来并签署。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就一批货物的买卖进行洽谈,经过多轮协商,对货物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条款都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这个过程就是“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就是通过这种法律认可的形式来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而“签定”,从语义上更侧重于结果,即合同或协议已经确定、订立完成。“定”有“确定、决定”的意思,通常表示经过前期的协商、起草等过程后,合同的内容已经最终确定下来,不容轻易更改。例如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经过长时间的筹备、谈判、招投标等程序,最终确定了合同的各项条款,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此时强调合同已经最终“定”下来,可以说“签定”了合同。不过,虽然“签定”强调结果,但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签定”的特殊法律规定,它在法律效果上与“签订”基本一致,合同一旦“签定”,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虽然“签订”和“签定”在法律效果上大体相同,但在严谨的法律文书和正式的合同中,“签订”的使用更为普遍和规范。因为“签订”更能准确地体现合同订立的动态过程,符合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要求。所以,当我们在参与法律事务、签订各类合同协议时,使用“签订”一词会更恰当、更能准确表达法律行为的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