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在日常生活的合同中较为常见,准确区分它们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前写好的、不跟你商量直接让你签的条款。这种条款在很多合同里都能见到,比如保险合同、购房合同等。格式条款本身是合法的,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提高交易效率。不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这些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而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往往违反了公平、平等的原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霸王条款”的称呼,但它实际上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百九十七条,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这里所说的无效的格式条款,很多时候就可能被大家认为是“霸王条款”。 从特征上看,格式条款强调预先拟定和未与对方协商这两个特点,但不一定是不公平的。而霸王条款的核心特征是不公平、不合理,是对一方权益的严重侵害。例如,商家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可能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因为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疑似霸王条款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对方协商修改条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总之,了解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保持警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