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是在商业活动和合同签订中常见的概念,它们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它们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前写好的一些固定内容,在和不同人签合同时都会用这些内容,而且不跟对方商量修改。而格式合同是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它是一种完整的合同形式,也是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从表现形式上看,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可以存在于各种合同里,可能只是合同里的几条规定。比如,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合同里可能有一些关于免责范围的条款,这些就是格式条款。而格式合同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文本,它从头到尾都是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像常见的飞机票、火车票背后的合同,基本都是格式合同。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格式合同,同样适用这些规定。 此外,在合同的可协商性上,格式条款因为只是合同的一部分,有时候可能还有部分协商的空间。但格式合同整体都是预先拟定好的,一般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很难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在法律后果上,如果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格式合同,如果整个合同存在上述情况,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总之,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虽然都具有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充分协商的特点,但在表现形式、可协商性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仔细区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