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与合同书的区别是什么?


格式条款和合同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合同领域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定义不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前写好的、不怎么和对方商量的条款。比如我们去银行办业务签的一些协议,里面很多条款就是银行事先拟定好的,我们基本只能接受。而合同书是记载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它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载体,涵盖了合同的各项条款和内容。可以把它想象成一个装着各种约定的“大袋子”。 从制定主体和程序来看,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单独制定的,制定方往往具有较强的经济或行业优势,在制定时一般不会和对方进行具体协商。例如一些大型的保险公司,它们的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自己提前制定好的。而合同书的制定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谈判,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形成。就像我们买卖房屋,买卖双方会就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反复商量,最后形成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 在内容灵活性方面,格式条款内容相对固定,缺乏灵活性。因为它是预先拟定的,对于对方来说可协商的空间很小。比如一些电商平台的用户协议,我们基本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很难去改变里面的条款。而合同书的内容则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具体交易的特点和需求,约定各种特殊的条款。 关于法律限制,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法律对格式条款有更严格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对于合同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 从效力范围来讲,格式条款只是合同中的一部分条款,其效力仅及于该条款本身。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无效情形,比如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等,那么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而合同书是整个合同关系的体现,其效力及于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合同书被认定无效,那么整个合同关系都将无效。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和合同书在定义、制定主体和程序、内容灵活性、法律限制以及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仔细区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