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诉中标的和标的物有什么区别?

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我听到了‘标的’和‘标的物’这两个词,有点弄不明白它们的区别。我想知道在民事诉讼里,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搞清楚这个对我的案子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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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标的和标的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来解释一下诉讼标的,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关系。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争议的可能是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等,这些围绕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诉讼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围绕诉讼标的进行的,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 而标的物则是指诉讼标的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是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观实体。它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物品或者行为。继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如果合同是关于买卖一批电脑,那么这一批电脑就是标的物。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有标的物。比如一些单纯的身份关系诉讼,像确认亲子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就不存在具体的标的物,因为这类诉讼主要是对身份关系这种抽象的权利义务进行判定。 综上所述,诉讼标的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标的物是具体的物品或行为,是诉讼标的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者对于明确案件的审理范围、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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