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商业合作中遇到个情况,合作方有些行为让我感觉他们可能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但又不确定。我听说有默示毁约和不安抗辩权这两个概念,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啥区别,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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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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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在法律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适用情况、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默示毁约。默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但通过其行为或者某些客观情况可以推断出其将不履行合同。比如,一方当事人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特定物转卖他人,这就暗示着他可能无法再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交付该特定物,构成默示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出现默示毁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接着说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这些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比如,先履行方发现后履行方出现了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此时先履行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适用主体来看,默示毁约的适用主体没有限制,合同双方都可能构成;而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在法律救济方式上,对于默示毁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只是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默示毁约和不安抗辩权虽然都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有关,但它们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当事人需要准确判断自己的情况,正确运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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