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什么区别?


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刑法中涉及税务犯罪的两个重要罪名,它们存在诸多区别。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详细分析。 首先,从概念上看,骗取出口退税罪指的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让国家把不该退给你的税款退给你。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也就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或者让别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行为表现上,骗取出口退税罪主要是利用虚假的出口事实,比如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以此来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点在于虚开发票这个行为,可能是为了骗取税款,也可能是用于抵扣其他方面的税款。 法律后果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通常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是与出口退税环节相关的人员。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范围更广,包括一般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 在主观目的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目的可能多种多样,除了骗取税款外,还可能是为了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等。 总之,这两种罪名虽然都与税务犯罪有关,但在概念、行为表现、法律后果、犯罪主体和主观目的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这些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