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有什么不同?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不太清楚行政诉讼第三人跟行政诉讼证人到底有啥不一样。在案件里感觉他们好像都在参与诉讼相关的事,想知道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二者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权利义务、在诉讼中的作用等,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view-more
  • #行政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诉讼证人是行政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将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来明确一下二者的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来讲,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其权益可能会因案件的判决而受到影响。例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对甲作出了处罚决定,乙认为该处罚决定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乙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而行政诉讼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作证的人。证人只是凭借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来提供证据,以帮助法院查明案件真相,其自身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利害关系。比如,在一个涉及交通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中,目睹了事件发生经过的路人就可以作为证人。 从权利义务方面来看,行政诉讼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义务。他们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等。例如,第三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相关权益进行保护。而行政诉讼证人的权利主要是在履行作证义务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要求补偿因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权利等。证人的义务主要是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等。 在诉讼中的作用上,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与诉讼,其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质疑或支持。而行政诉讼证人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证言是一种证据形式。证人需要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证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诉讼证人在概念、权利义务和诉讼作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