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原文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刑事诉讼的事情,听说《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很关键,但我不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一下这一条的原文规定,看看对我的事情有没有帮助,希望能得到准确的条文内容。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是依法不追诉原则。这一条款对于明确在哪些情形下刑事案件不需要进行追诉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是该条文的具体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种情况指的是虽然行为可能看似违法,但实际上造成的危害非常小,按照法律的标准不构成犯罪。比如一些轻微的邻里纠纷中的小冲突,可能只是推搡了一下,没有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避免对一些年代久远的案件过度投入司法资源。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当国家发布特赦令后,被特赦的犯罪人就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罚。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会处理的犯罪。比如侮辱罪、诽谤罪等。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告诉,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因为刑事责任是针对犯罪人本人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所以也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其他法律中规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