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我对刑事诉讼法不太了解,想知道刑诉法第十六条中提到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到底有哪些。我担心自己或者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情况却不清楚法律规定,所以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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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首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不予追究。这里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是说虽然行为看似有一定问题,但从整体危害程度来讲,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比如说,两个人发生了轻微的肢体冲突,只是互相推搡了几下,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种就可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就是该条法律规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不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不予追究。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不同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也不同。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时效性。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后很长时间都没有被发现和处理,再去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同样不予追究。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一旦国家发布特赦令免除了某犯罪分子的刑罚,司法机关就不能再对其进行追究。这体现了国家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刑事政策。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是只有被害人亲自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会处理的犯罪。像侮辱罪、诽谤罪等,通常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向司法机关告诉,或者在告诉后又撤回了告诉,司法机关就不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针对犯罪人本人的,如果犯罪人已经死亡,再去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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