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和延长审限有什么区别?


延期审理和延长审限是诉讼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比如,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等情况。而延长审限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的制度。一般是因为案件疑难复杂、涉及人数众多、调查取证困难等原因导致无法在正常审限内结案。 其次,法律依据不同。延期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延长审限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法律效果不同。延期审理只是将审理活动推迟到另一个日期,原有的审理程序继续进行,它并不会改变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而延长审限则是对案件审理期限的整体延长,意味着整个案件的结案时间会相应推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