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有什么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都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程序的性质和目的。二审程序是普通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是一审的继续,其目的在于通过上级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再次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可能存在的错误,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它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设立的,目的在于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是启动的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程序可以由当事人的上诉而启动,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二审程序就会启动。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较为多元,既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再审;还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 再者是审理的对象有区别。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也就是说,二审是在判决还未最终确定时的再次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审查。 然后是审理的法院不同。二审案件只能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法院则较为灵活,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可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法院。 最后是审理的期限和次数不同。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期限则要根据适用的程序来确定,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审限。并且,二审程序一般是一次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没有次数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再次启动。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在性质、启动主体、审理对象、审理法院以及审理期限和次数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法律程序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