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有什么区别?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来看,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这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是主动、自愿的行为。而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被依法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并非继承人的自愿选择。 在发生的原因方面,放弃继承权的原因完全取决于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可能是出于亲情考虑、自身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例如,继承人经济条件优越,愿意将遗产让给其他经济困难的继承人。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则由法律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从发生的时间来看,放弃继承权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因为只有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从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此时继承人才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遗产。而继承权的丧失既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比如,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那么其继承权自该行为发生时就已丧失;如果在继承开始后发现继承人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也可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在表示方式上,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而继承权的丧失无需继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经人民法院认定并判决,继承人就丧失继承权。 最后,关于法律后果,放弃继承权意味着继承人自愿放弃了对遗产的权利,但其仍然可以获得因扶养被继承人所付出的必要费用的补偿。而丧失继承权是对继承人的一种惩罚,不仅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该继承人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遗嘱中有关其继承遗产的部分也将无效。此外,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