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中第三方知道与否有什么区别?
我在一桩交易里感觉对方和第三方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但不确定第三方知不知情。我就想弄明白,第三方知道或者不知道恶意串通这件事,在法律上到底会有啥不一样的影响和后果,会怎么判定责任啥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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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恶意串通指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通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或者多个人互相勾结,一起做坏事来坑害别人。 当第三方知道存在恶意串通时,这种情况比较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第三方明知这种恶意串通还参与其中,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共同侵权。这意味着第三方和恶意串通的双方都要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责任。比如在一个房屋买卖的案例中,卖家和买家恶意串通,故意压低房价来损害房屋共有人的利益,而房产中介知道他们的恶意意图还帮忙促成交易,那么卖家、买家和中介都要对共有人的损失负责,可能需要赔偿共有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要是第三方不知道恶意串通的情况,性质就有所不同。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相关行为中,通常不构成侵权。如果第三方是善意取得相关财产或者权益,那么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在第三方善意的情况下,真正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要求善意的第三方返还财产,只能向恶意串通的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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