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常用的手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临时的管理目的,对人或财物采取的一种临时限制措施。例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醉酒闹事者进行约束至酒醒,这就是对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再如,市场监管部门查封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和物品,这是对财物的暂时性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当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会采取措施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比如,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目的上看,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 从实施主体来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有些行政机关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则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行为性质上看,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预防性;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执行性。 从适用的前提条件来说,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等情况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则是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虽然都是行政强制的手段,但在目的、实施主体、行为性质和适用前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正确认识和应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