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有哪些不同点?

我之前和别人有个仲裁案件,现在结果出来了。我不太满意这个结果,听说有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这两种途径,但是不清楚它们之间有啥区别,想知道在适用情形、申请主体、处理程序等方面具体有哪些不同,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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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差异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是在仲裁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是二者的定义。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于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制度。 其次是申请主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其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通常是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也就是需要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的一方。 再次是申请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对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第四是管辖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第五是法定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主要规定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等情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例如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等。 最后是法律后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后,仲裁关系即告终结,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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