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是什么?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两种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查账征收,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利润等。而核定征收则是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在计算方法上,查账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核定征收又分为多种情况,比如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1 - 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适用对象也有所不同。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而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那些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利润,或者不具备建账能力的企业,像一些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为核定征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