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与串通投标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与串通投标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的概念。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威胁等手段让别人害怕,然后把别人的钱弄到手。而串通投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主要是发生在招投标这个特定的商业活动场景中。 从行为表现来看,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比较多样化,常见的有以暴力伤害相威胁、揭露隐私等方式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比如,甲威胁乙说如果不给他一笔钱,就把乙的一些不光彩的事情公布出去,乙因为害怕就给了钱,这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串通投标罪主要发生在招投标活动里。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勾结,泄露标底等信息。例如,在一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几家投标公司私下商量好,让其中一家公司以较低的价格中标,然后大家再分利益,这就是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 在犯罪主体方面,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而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参与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招标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在法律后果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具体行为构成哪个罪名,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行为发生的场景、行为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等因素。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向相关部门报案,以便得到准确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