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有什么不同?


包庇罪和徇私枉法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分析两者的不同之处。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其次,犯罪主体有差异。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再者,行为方式不同。包庇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通过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物理上的帮助,或者是通过作假证明等方式来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方式则主要是利用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不公正的处理。 然后,从犯罪发生的时间来看。包庇罪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追诉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被追诉之后。而徇私枉法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 最后,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了包庇罪的处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的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之,包庇罪和徇私枉法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正确区分这两个罪名,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