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太理解。想知道它们在实际中有哪些不同,比如在享有权利的范围、起始和终止时间等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好让我清楚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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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权利能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里的重要概念,它们存在着明显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理解,就是一个主体有没有资格去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不论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种族等有何不同,在民事权利能力上都是平等的。而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例如,一个婴儿出生后,就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有所不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目的、经营范围等限制。比如,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公司,其民事权利能力主要围绕餐饮经营相关的活动,不能去从事金融贷款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活动。 此外,公民的某些专属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是不享有的。像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基于公民人身属性的权利,法人无法享有。而法人享有的某些权利能力,公民也不具备,例如法人可以拥有名称权,对自己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公民则不能拥有名称权,只有姓名权。 综上所述,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开始和终止时间、平等性、权利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的民事活动中,准确判断不同主体的资格和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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