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商业合同事务时,遇到了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概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合同履行中该怎么区分和应对呢?希望了解它们在定义、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具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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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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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时,除了合同明确约定的主要义务外,当事人还需要做一些有助于合同顺利履行的事情。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交付房屋时,有义务告知买方房屋的一些隐蔽瑕疵,这就是附随义务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而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通俗来讲,就是这种义务如果不履行,不会让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投保人没有这样做,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不予赔偿。这就是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带来的后果。 从义务的来源来看,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真正义务更多是基于公平原则,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法律后果方面,违反附随义务,可能会导致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因为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违反它就相当于违反了合同约定。而违反不真正义务,通常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会使义务人自己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权利的减损或丧失。 在义务的主体和相对人方面,附随义务是双向的,合同双方都可能承担附随义务,并且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而不真正义务往往是单向的,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一种保护义务,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其履行。 综上所述,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在定义、来源、法律后果和义务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准确区分这两种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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