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涉及不起诉的重要制度,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比如,17岁的小明因一时冲动参与了盗窃,价值不高且事后主动归还财物并认错,就可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而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像小张在被他人威胁的情况下参与了一些违法活动,情节比较轻微,就有可能适用酌定不起诉。 其次,适用程序上也有区别。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经过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而酌定不起诉是由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需要经过考验期。 再者,法律后果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如果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而酌定不起诉一旦作出,诉讼程序即告终结,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会再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制度。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二者在适用范围、程序和后果上的差异,从而更好地区分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