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有人说合同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我不太明白这两种合同到底有啥不一样,在实际签订和履行中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呢?我想了解清楚这两者的区别,以免在签合同的时候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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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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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是合同的两种不同类型,下面为您详细讲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达成了共识,合同就生效了,不需要再额外做其他事情。比如我们平时去商场买东西,当你和商家就商品的价格、数量等达成一致时,买卖合同就成立了。而实践合同则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出借人把钱交给借款人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其次,两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只要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例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再者,它们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还未成立,此时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会有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在自然人借款合同中,出借人答应借款但未实际提供借款,借款人不能要求出借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出借人在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借款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两者的侧重点也有差异。诺成合同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强调双方达成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实践合同则更关注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具有实际的物质基础。 总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概念、成立要件、责任和侧重点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准确判断其类型,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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